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管理,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制定《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統一執法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商標一般違法行為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的商標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的; (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 (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被許可人未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六)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七)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的; (八)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的; (九)違反《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第四條 根據《商標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在中國核準注冊的,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 在中國銷售的進口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必須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第五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一般以中國境內公眾的通常認識作為判斷標準。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證明中國境內特定公眾認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違反了該條第一款第六項至八項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參照《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行判斷。 第七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帶有民族歧視性,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 第八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但公眾基于日常生活經驗等不會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除外。 第九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 (一)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產生誤認的; (三)其他對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十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損害中國公眾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 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標志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貶損含義,或者該標志本身雖無貶損含義但作為商標使用,易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第十二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五)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八)其他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第十三條 判斷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一)該商標使用時的政治背景、社會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 (三)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