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2-12-23 瀏覽:649國知辦發保字〔202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提高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辦理質量,制定《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2年12月6日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做好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業務指導,規范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辦理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請示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確屬疑難復雜和業務指導職能范圍內的問題,經本級研究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向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請示。
第四條 案件請示辦理意見是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具體適用的細化解釋,應當與法律基本原則、精神保持一致。
第五條 對于案件請示問題,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發布的指南、標準、批復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等,仍難以作出決定的,再行請示。
第六條 案件請示應當遵循逐級請示原則。對重大緊急的突發案件,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需要越級請示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案件請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請示文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需要請示的具體問題;
(三)爭議焦點及傾向性意見;
(四)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案卷材料的,可制作并附送案卷復制件。
第八條 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請示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報送。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報送案件請示的,應當通過綜合辦公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
第十條 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收到案件請示材料后應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請示條件的,根據案件情況指派相關業務部門辦理;認為不符合請示條件的,應當退回并說明理由;認為請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報送部門補送或者重新報送。
第十一條 對于案件請示問題,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曾作出過規定、明確過意見或者針對有關部門作過答復的,應當告知報送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意見和答復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辦理案件請示。承辦人應當認真審查請示內容和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情況,深入研究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批。承辦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案件請示內容涉及本單位其他部門業務的,承辦部門應當商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或者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征求立法、司法等單位意見或者組織專家咨詢。
第十四條 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并答復。對因意見不統一、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等原因不能在結案期限屆滿之前答復的,應當及時通知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根據案件請示情況,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電話等方式答復。如有必要,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將書面答復抄送其他相關部門。以電話答復方式答復的,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案件請示辦理意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對于案件已經辦結并且不涉密的辦理意見,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調整公開屬性。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的案件請示,對于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可以反復適用的,以局發文答復并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類似案件或者處理類似問題,應當參照適用。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對案件請示形成書面辦理意見的,應當一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九條 對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辦理意見,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并應當在案件辦結一個月內將案件辦理結果報送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執行的,應當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案機關和各相關人員在案件請示辦理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故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錯報漏報重要事實或者情節,導致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出錯誤辦理意見,并因此產生損害后果的,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相關辦理意見及時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請示工作應當堅持高質量發展的理念,突出質量導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更新相關辦理意見,便于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查閱。
第二十四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單位就知識產權相關案件來函的,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