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思路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2-12-29 瀏覽:658摘要:本文結合審查經驗,分析了準備權利要求必須滿足的要求——清晰、完整、概括性好,然后通過對比分析《專利審查指南》與專利侵權判決中的相關內容,論述了功能總結,旨在為專利申請者準備權利要求書提供協助,最大限度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必要技術特征;功能性概括;專利權穩定;清楚;
近年來,專利侵權訴訟層出不窮,幾乎引起了所有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穩定性的關注,也讓專利申請人和相關代理人思考如何盡可能避免這種情況。
1 權利要求書必須明確
權利要求書確定專利權的范圍,首先要明確、準確地確定保護范圍。從廣義上講,訴訟必須明確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構成訴訟的每一個技術要素都必須清楚,二是所形成的訴訟整體必須清楚。
1.1 權利要求用詞必須規范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術語必須使用本領域的通用術語,在本領域有明確的定義和解釋,或者在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中有合理的定義或解釋。
1.2 權利要求中應避免含糊不清的詞語
例如,相對程度的詞,如:"厚"、"薄"、"強"、"弱"等以及"等"、"或類似物"等用詞,給權利要求提供了模糊的理解,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應該盡可能避免。
1.3 聲明必須避免以上和以下概念同時存在造成的歧義
例如:LED基板為金屬板,優選為鋁基板。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寫下從屬概念,以便進一步定義。同樣,也應避免使用“例如”、“應該”和“尤其是”等詞語。
2 權利要求書必須完整
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必須是完整的,以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應用其解決技術問題,即權利要求中必須實際記載能夠解決該技術問題所必需的技術特征,最好是獨立的。
對于獨立權利要求,代理人有時會故意隱藏解決技術問題所需的技術特征,以獲得更大的保護范圍。但是,對于申請人而言,風險大于收益。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申請人所要求的發明在現有技術基礎上所做的改進。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中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往往過大,甚至不符合發明構思的現有技術文獻也可能影響申請,審查員會判定其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或以缺乏必要的技術特征為由發出通知函。這樣一來,大大延長了申請人獲得適當保護范圍的時間。
3 權利要求應當概括得當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即每項權利要求所要求的技術解決方案必須由該說明書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家能夠直接獲取或總結在其通俗易懂的內容中。
3.1 專利審查中的情況總結及處理方法
3.1.1 同名或平行選擇總結
上位概念的概括,例如用“氣體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等。并列選擇法的推廣,即用“或”或“與”將某些必須選擇的特征并列。如果在前面的領域中并行選擇了其中任何一個的任何子概念或技術特征,則推定這些概括已經被表達。
3.1.2 功能概述
使用可實現的功能或效果來定義特定的技術特征。功能概要可以將技術特征的范圍擴展到按照技術手段實現說明書中記載的功能所能實現的功能的所有范圍。因此,由于現有技術中存在能夠實現該功能的實現方法,因此推定已經公開了功能概括的技術特征。
3.2 功能概括的進一步討論
如上所述,功能概括有利于申請人拓寬專利保護范圍。但是,專利法的立法目標是平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需要合理界定專利的范圍,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于寬泛。因此,功能概要在專利審查、權利確認以及后續的侵權判定中被解釋和界定。
《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功能受限的特性必須理解為包括能夠實現該功能的所有實現方法。根據該標準,如果審查員發現了實現相同功能或效果的實施例,則可以表明該申請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申請人若想通過后續審查,則必須將實施例中的結構特征或適當的方法甚至具體技術特征進一步寫入權利要求中,將現有技術的內容排除在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外保護。
另一方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結合說明書、附圖描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現方式以及等效實現方式確定技術特征的內容。從表面上看,《釋義與審查指南》在功能概括方面確實存在矛盾,但實際上侵權決定中專利功能概括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具體的實施方式和實施等同物。直接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所公開的內容,結合現有技術知識,通過簡單變形即可獲得的專利和范圍。
在專利審查和侵權判定過程中,獲得一個穩定的、合適的專利保護范圍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將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限制在根據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的范圍內。因此,在創建功能摘要時,需要保證詳細、具體、等價的實現方法的支持,以保證功能摘要的恰當性。
4 小結
清楚、完整和適當概括是權利要求書編制必須滿足的要求,是確保專利權清晰、穩定、平衡專利權人和公眾利益的重要條件。為保證權利要求的清楚,申請人必須完整記載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進所必需的技術特征,并將專利申請要求的保護范圍限定為從完整公開的內容中能夠概括的內容說明在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