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延長有關問題的解答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1-10 瀏覽:611為何該政策不適用授權后首年年費?
答:因專利授權首年年費與專利權辦理登記手續和授權公告程序緊密關聯,及時繳納首年年費有助于權利人及時完成專利獲權手續,并獲得專利權保護。因此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延長政策不包含專利授權后的首年年費。
如何理解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日? 答: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繳費期限屆滿日即申請日在該年的相應日。 已經處于年費滯納期的案件能否適用該政策? 答:已經處于年費滯納期的案件不適用該政策,但是對于受疫情影響而延誤專利事務辦理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專利權人可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五零號公告的要求辦理恢復權利手續。 之前未辦理專利費用減繳手續,在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前辦理費用減繳請求是否還來得及? 答: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繳應當按照《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只要在專利年費繳納期屆滿前費用減繳:請求審批合格,且符合該政策要求的專利權即可享受該政策。已經辦理專利費用減繳手續且已審批合格的,無需重復辦理。 已經享受了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延長政策的專利權,之后發生權利轉移,轉移后的專利權人未辦理費用減繳手續,該專利權還能享受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延長政策嗎? 答:已經享受了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延長政策的專利權,不會因之后發生權利轉移,轉移后的專利權人未辦理費用減繳手續而取消對該專利權的年費繳納期限延長,但會影響該專利權享受相應年費的費用減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