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丨微信公號數據抓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1-17 瀏覽:567
違反Robots協議抓取并顯示微信公號文章的發布時間、點贊數、閱讀數,對騰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什么是“不受扭曲的競爭標準”?
2021年9月15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斯氏(杭州)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 2021)浙 8601 民初 309 號一審判決,被告斯氏(杭州) 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60萬。判決摘要
首先,因此Robots協議是互聯網行業公認商業道德的具體體現,也是互聯網行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誠信原則的具體表現;其次,微信公眾平臺作為平臺運營商,在網站中設置Robots協議來限制其他人抓取其網站內容,可見其也希望他人遵從Robots協議,以達到自己網站信息不被抓取之目的;再次,兩原告需要投入較大成本維系和構建微信公眾平臺,從而獲得相關數據信息,而被告通過規避兩原告對Robots協議文件的設置而抓取大量的數據信息,其抓取行為難謂正當。最后,兩原告作為微信公眾平臺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并非禁止所有的數據抓取行為,而是有條件地開放平臺數據流通,明確禁止他人收集、獲取微信公眾平臺源網頁信息內容和數據,不僅對微信公眾號設置了robots.txt,除允許對微信公眾平臺官網資料模塊進行訪問外,明確禁止第三方爬取微信公眾平臺源網頁信息內容和數據。被告通過技術手段抓取微信公眾平臺內容和數據,明顯違背上述規則,違反作為微信公眾平臺經營者的原告的意愿,違反市場競爭中經營者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受扭曲的競爭標準”是從維護競爭功能的角度劃定競爭行為的邊界,側重行為客觀效果評價。遵循“不受扭曲的競爭標準”意味著對不正當競爭界定必須保持謹慎與中立,不預測競爭結果、不介入競爭過程。反法規定“三元疊加”的保護目標,將競爭者自由競爭利益、消費者自由決策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競爭標準”所產生的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評價要素,認定行為的不正當性。本案中,極致了網站將抓取的閱讀數、點贊數等部分微信公眾號數據信息內容展示于“極致了”網址,并進一步在微信公眾號文章發布時間中添加“秒”的維度并展示,“極致了”網站爬取微信公眾號數據后并未對涉案數據進行深度挖掘、創新,也無更深層次的應用,未能提升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加之爬取數據來源并非正常,故此種爬取他人數據的行為難謂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