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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生物醫療方法是否可專利的探討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1-31  瀏覽:643

專利權作為一種經濟性權利,在當代社會已然成為各國科技創新發展的關鍵,隨著生物技術的不斷發展,未來生物醫療技術將是驅動整個醫療行業發展的核心關鍵所在,然而在科技引領經濟的時代下,我國現行專利法依舊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明確列為專利除外客體,這也就意味著生物醫療技術不可專利。

那么,為何我國乃至大多數國家均將醫療方法列為不可專利客體呢?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醫療方法可專利后與公眾利益產生沖突。

從公共利益考慮,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基于醫療行業具備公益性的特殊性質,不應當用專利制度來限制或者約束醫生的行醫自由,以免妨礙公眾健康。倘若醫療方法可專利后,許可使用費會阻礙醫生對患者采用最佳療法。即使被許可采用了專利醫療方法,獲得許可的時間成本以及許可費的分擔也會延遲患者的醫治和加重患者負擔。因此,基于人道主義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考慮,大多數國家將醫療方法排除出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范圍。

然而,世界各國對醫療方法可專利性的爭論從未停止,主要原因在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和醫療方法內容的復雜性。例如,美國規定醫生與研究人員可以獲得醫療方法專利,但是醫生、醫院、保健機構、大學和醫療學校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醫療方法的免于承擔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該規定給予了特定身份職業人員的侵權豁免政策,該規定可謂是既尊重了相關各方利益,又鼓勵和保護了醫療方法創新。日本最初以人道主義考慮,認為醫療方法應該廣為人知,因而對其不授予專利保護。然而,在生物醫療技術興起的20世紀末期,為了趕在生物醫療技術領域的前列,在實踐中,給予了再生醫療和基因醫療方法授予專利的保護。日本在生物醫療領域對基因醫療方法施以專利保護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第二,醫療方法缺乏專利法意義上的實用性。

所謂實用性是以技術發明可以應用于產業為前提的,能在產業上制造或者使用并解決技術問題,以及能達到積極和有益的效果。學界認為,醫療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實施對象由于個體生理狀況千差萬別,產生的效果是不可預知、難以重復、難以再現的。此外,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行業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產業范疇,醫療方法缺乏可再現性,無法應用于產業上,因而缺乏專利法意義上的實用性。

然而,筆者認為,生物醫療方法可專利化是否必然與公共利益沖突,以缺乏實用性否定生物醫療方法可專利性的立場在生物醫療領域是否可取,都值得重新揣度。

首先,生物醫療方法可專利并不必然損害公共利益

目前之所以認為醫療方法可專利后會與公眾利益產生沖突,主要在于授予疾病診斷治療方法專利后,診斷治療過程中專利技術壟斷產生的無法選擇最佳治療方案以及因醫療許可費用加重患者經濟負擔。但全面分析生物醫療方法專利化帶來的影響,其實不然。專利制度要求技術方案需要充分公開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先進的生物醫療技術研發具有較高難度,利用充分公開的現有生物醫療方法專利可以為生物醫療方法研究工作提供有利的技術信息,減少科研成本,推動科研創新。醫生在選擇治療方案的時候,也有可能在現有專利的基礎上研究出一種更好的替代治療方案。從長遠來看,生物醫療方法專利化并不一定會增加公眾就診經濟負擔。

其次,生物醫療技術的發展已經逐步縮小受人體機能變化的影響,具備了一定的可再現性。

隨著生物醫療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通過基因工程技術實現的生物醫療科技,已經打破醫療方法無法實現實用性的瓶頸,例如基因治療,常規的疾病治療方法針對的是因基因異常而導致的各種癥狀,而基因治療針對的是疾病的根源——異常的基因本身。區別于傳統治療方法中歷來患者生理狀態的診斷,基因診斷方法從基因入手,從DNA分子水平上對人體的疾病進行診斷,其實施過程具有客觀科學性,不會因為患者的生理狀態的不同而不同。并且《專利審查指南》中有關產業范圍的界定并非窮盡式列舉,隨著時代的變化,醫療行業現如今被視為為人類提供醫療服務的行業,屬于第三產業,從這個角度分析,生物醫療技術可在產業上應用。

最后,生物醫療方法可專利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技術保護。

我國,由于生物醫療方法無法得到專利直接保護,科研人員往往會對生物醫療方法實施過程中產生的衍生產品申請專利,以期通過衍生產品專利間接保護生物醫療方法。對于沒有可專利性衍生產品的生物醫療方法,要想得到專利保護,科研人員又不得不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采用規避策略。申請人在撰寫申請文件時盡量避免使用“該方法可用于診斷A疾病或確定受檢者的健康狀況”等表述方式,以免該方法落入“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這一除外客體范疇而遭駁回。通過專利檢索,可以得到不少通過規避方式的撰寫策略獲得專利保護的醫療方法這種規避申請的方式,是為使生物醫療方法獲得專利上保護,科研人員不得以而為之。與其采用這種迂回的方式變通使得生物醫療方法獲得專利保護,不如直接將其歸入可專利范疇,使其能真正在法律上獲得保護。科研人員面對生物醫療方法在國內無法獲得專利直接保護的困境下,往往會采用轉向能給予生物醫療方法專利保護的國家申請專利,以期達到收回科研成本,實現自身經濟效益的目的。為防止國內的先進生物醫療技術外流,對生物醫療方法專利保護也具有必要性。

專利制度激勵發明創造的利用,只有將獲得專利的技術運用在市場上,才能將潛在利益轉化為實際效益。發明活動本身不依賴于專利利益的激勵,專利利益激勵的是發明成果的市場化利用。我們給予一項新的技術發明專利保護,并不是給予專利權人一種技術上的壟斷,而是促進新技術在市場上的運用,真正實現以科技帶動經濟進步的目的。

綜合來看,醫療行業產業化趨勢漸強,由于生物醫療方法以先進的生物技術為支持,能夠較為準確客觀地克服不同個體間的差異,最終實現精準治療和診斷的目的,已具備一定的實用性,符合專利制度的要求。在目前國際生物醫療技術競爭局勢激烈的背景下,為確保生物醫療領域創新技術在我國生根落地、開花結果,給予生物醫療方法專利保護,可以充分發揮專利促進生物科技創新及其產業化的激勵作用;從長遠來看,生物醫療方法可專利也是法律制度與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相匹配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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