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及認定后的辦事指南》全文如下:
一、關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認定標準
根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下稱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根據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以下多個角度來認定:(1)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2)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3)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4)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1)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2)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3)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二、關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排查和處理程序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實審、復審程序或者國際申請的國際階段程序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得知線索,并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四一一號公告等法律法規,由各領域專業審查員組建的專門工作組進行排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排查結果,提出初步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意見,定期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報涉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申請號單。2. 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核查并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開展核查,并根據通報的申請號單,聯系申請人或代理人,通知其進行后續處置。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通報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該申請失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符合要求的,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陳述意見后,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將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轉正常)”,并恢復申請案件的正常審批流程;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3)對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請且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申訴材料的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5. 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后的處置申請人或代理人接到“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