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知識產權新規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1-10 瀏覽:621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
1.明確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完善以電子形式提交和送達各種文件相關規定。2.明確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要求。3.放寬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發明創造,6個月內不喪失新穎性。4.細化優先權相關制度。明確要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的條件;延誤優先權期限但有正當理由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請求恢復優先權;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其中部分內容。
1.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要求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違反上述規定可以作為駁回申請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2.調整保密審查期限。對于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請求,將發出通知、作出決定的期限由4個月、6個月分別調整為2個月、4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3.增加延遲審查制度。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4.完善復審制度,為依職權審查留有空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復審,審查內容除復審請求外,還包括專利申請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
1.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專章。依據專利法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條件和時間要求、補償期限計算方式以及補償范圍等。2.完善專利糾紛處理和調解制度。將有權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主體擴大到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明確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標準。
(四)促進專利創造和轉化運用
1.加強專利公共服務。明確提出專利工作應當貫徹黨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署,支持全面創新;提升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專利相關數據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2.增加強制代理例外規定。涉及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繳納費用等事務,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3.細化開放許可制度。明確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要求、不得實行開放許可的情形等。4.完善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制度。適當提高授予專利權后的法定獎勵標準,將轉化實施后的法定報酬標準調整為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給予合理報酬。5.簡化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優化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規定,減輕創新主體負擔。
(五)新增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特別規定
1.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際注冊日視為專利法所稱的申請日。2.在優先權要求、新穎性寬限期、分案申請等方面與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制度作出銜接性規定。3.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審查程序。國際局公布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通知國際局。
二、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
2023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要素簡單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三)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四)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為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五)申請人無實際研發活動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六)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者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者異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八)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2023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現公布修訂后的《專利審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專利審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關局令、公告同時廢止。
為保障修改后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順利實施,明確其中涉及審查業務的相關條款在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生效實施前后的具體適用規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關于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為保障修改后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新增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專利開放許可等重要制度順利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權期限補償和專利開放許可有關行政復議事項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專利權人、因相關專利存在侵權糾紛或者已經提出相關藥品注冊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作出的關于是否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專利權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作出的關于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是否予以年費減繳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關于是否予以公告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決定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