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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類型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1-05  瀏覽:1078

商標侵權主要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大類。

一、關于商標直接侵權

直接侵權行為的五種主要類型:

第一,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可能的行為;

第二,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

第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易導致消費者對來源產生混淆的行為;

第四,擅自更換他人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即“反向假冒”行為;

第五,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一)關于第二類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實務中最常見的是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商標法》第58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這就意味著,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是商標侵權行為;沒有“突出使用”的,即使誤導了相關公眾,即使相關公眾產生了誤認,也不是商標侵權行為,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2020)浙02民終275號“西門子”案中,涉案全自動洗衣機,其外包裝左上角印有“BOSXMZ”“國際品質全球共享”,右上角印有“博世西門子科技”字樣,中間印有“全自動洗衣機”字樣和一個洗衣機的簡圖,下面印有“深圳博世西門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樣;外包裝的側面下方印有“深圳博世西門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樣。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生產的產品上標注“博世西門子科技”字樣,但并未突出使用“西門子”,故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而是認為,博世西門子公司將西門子公司具有極高知名度的“西門子”字號使用在其企業名稱中并授權帥舟公司使用該企業名稱用于生產經營,具有攀附“西門子”商譽的故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除了認為涉案行為成不正當競爭外,還認為,博世西門子公司在涉案產品包裝上標注有“博世西門子科技”字樣,系在包裝上部顯眼位置采用大號字體突出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易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二)關于第三類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銷售侵權商品是最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前提是其損害了商標的功能,也就是容易使消費者通過商標將商品與其提供者建立錯誤的聯系。如果銷售行為與商標的功能無關,則不可能導致混淆并被認定為侵權。[1]

在(2012)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313號案件中,某食品公司在第30類調味品上注冊了“維加”圖文組合商標。某餐飲公司將其購入的假冒“維加”商標的白胡椒粉作為調味品加入菜肴,并向就餐的客人提供。食品公司認為餐飲公司的行為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法院認為,商標法要保障的是商標在市場上所具有的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假冒“維加”商標的白胡椒粉是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當被告僅將其置于廚房,并將包裝袋中的白胡椒粉取出作為調味品使用于菜肴并出售菜肴時,行為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對于最終的菜肴消費者而言,其關心的只是菜肴的提供者為何人,其并不知曉添加在菜肴中的白胡椒粉為何品牌、來源于何生產者,因此,也就不會對菜肴中添加的白胡椒粉是否來源于原告存在誤解、混淆的可能。而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以商標為限,而不及于與商標分離的商品本身,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關于第四類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反向假冒”往往是知名商標的權利人將他人商品上的不知名商標去除并替換為自己的知名商標,并出售該商品,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出自知名商標權利人。知名商標權利人之所以要在購買商品之后更換上自己的商標,往往是因為他人的商品質量上乘,且價格相對低廉。這種行為使被去除的商標的權利人提供的優質商品無法為其帶來應有的商業信譽,反而“為他人作嫁衣裳”,成為知名商標權利人積累商業信譽的工具。例如,某些外國公司在發現中國產品質高價廉時,可能會加以購進并撕去中國商標,換上它們自己的商標,用中國的產品為它們去“闖牌子”,導致中國企業的“名牌戰略”無法實施。[2]

我國“反向仿冒”第一案為“楓葉”訴“鱷魚”案,在該案中,新加坡鱷魚公司授權同益公司在北京出售“卡帝樂”牌服裝。同益公司工作人員購買了北京服裝一廠生產的“楓葉”牌西褲之后,將西褲上的“楓葉”商標更換為“卡帝樂”商標進行銷售。北京服裝一廠認為同益公司侵犯其商業信譽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同益公司是利用原告的優質產品為其牟取暴利,無償地占有了原告為創立其商業信譽和通過正當競爭占有市場而付出的勞動。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妨礙原告商業信譽、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業信譽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正當競爭的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同益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關于第五類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涉及域名的商標侵權,也是較為常見的商標侵權案件,關于此類侵權,李瑛莉律師以(2020)京0108民初24680號“五八轉鋪”案為例進行細致講解。在“五八轉鋪”案中,法院認為,五八轉鋪公司注冊并使用的網站域名58zpu.com以及58zpu.cn,兩個域名的主體部分為“58”“zpu”的組合,其中起到識別作用的部分為“58”,與權利商標構成近似標識,兩個域名所解析至的網站提供店鋪租賃信息的發布等服務與北京五八涉案注冊商標使用的服務類別相同,足以引起公眾對此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而被告認為其涉案域名與自身注冊的“黔五八轉鋪”相近,而非原告的商標這一觀點未被法院采信,原告的商標屬于在線注冊且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相比之下被告的域名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更為近似,因此,五八轉鋪使用的網站域名58zpu.com以及58zpu.cn侵犯了北京五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涉域名的商標侵權案件前提是通過該域名進行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例如在(2022)浙民終12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的域名“www.nanfangfood.net”網站系信息類網站,不具有電子商務功能。南方黑芝麻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這一前提,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關于商標間接侵權

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或在知曉他人準備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時提供實質性幫助,構成間接侵權即通常所說的教唆侵權與幫助侵權。商標間接侵權行為以商標直接侵權行為為前提,且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即屬于間接侵權行為。

在路易威登訴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裝市場有限公司等案中,原告路易威登的商標權人在被告管理的秀水街商廈內,從某攤位上買到了侵犯其商標權的商品。原告隨即致函被告,告知其市場內存在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并列出了銷售者的攤位號,包括其買到侵權商品的攤位。而在半個月之后,原告又在相同的推位第二次買到了侵權商品,于是訴諸法院。法院認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函件后,即應當知道其市場內有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情形,卻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導致特定侵權商戶仍能在此后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屬于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為其特定商戶的侵權行為提供便利。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明確列舉的侵權行為類型,那么該種行為類型屬于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呢?嚴格來說該行為屬于間接侵權,而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間接侵權”的關鍵在于如何從外部事實來認定行為人的“知曉”。美國法院長期以來的判例認為,承攬人對于定作人是否有權使用相關商標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否則就具有主觀過錯,構成“間接侵權”。而被使用商標的知名程度、定作人提供的證明的可信度、承攬人以往接受合法委托的經歷等都可以作為推斷承攬人主觀意圖的因素。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對于印刷、制作商標識的“商標印制”行為,商標印制委托人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作為委托人的,還應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如果商標印制委托人沒有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商標印制,否則構成間接侵權。[3]

參考文獻:

[1] 《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七版》,王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629頁。

[2] 《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七版》,王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630頁。

[3] 《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七版》,王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633頁。



內容來源:北京融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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