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審查,企業還能不能申請“防御性商標”和“儲備商標”?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3-09 瀏覽:791人紅是非多,企業一旦出名,就極易遭受商標方面的困擾。出于對企業核心商標的全面保護或商標防御性保護的考慮,很多企業會集中在某個類別申請注冊多件商標或在多個類別申請多件商標以求全面保護自身的商標權益。
這一常見的商標保護措施,卻在近幾年面臨被判定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的境地,對于申請量較大的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下發商標審查意見書,要求商標申請人就相關商標實際使用或者真實使用意圖做出說明并提供必要證據。
面臨這一審查意見,很多出于善意商業目的的申請人卻產生了疑惑,公司所申請的商標明明都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品牌,并非惡意搶注商標;即使商標現階段未投入實際使用,也是出于應對“惡意搶注”而申請“防御性商標”或者應對未來業務需求而申請“儲備商標”的正當目的,并不具有“惡意”。為什么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支持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商標法》做出修改,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
新增該條款旨在堅決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行為,堅決打擊囤積商標的申請注冊行為,有效規范商標申請注冊秩序。
我國《商標法》法律條文中,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相關規定散見在《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多個條款中。
一般認為,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按照所侵犯利益劃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類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權利與合法權益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即“批量申請”“圈占資源”等以擾亂或沖擊商標注冊與管理秩序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兩種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既有區分,也有關聯。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明確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是指“申請人并非基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標注冊申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中的“惡意”是指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與“惡意搶注”中的“惡意”并不相同。
“傍名牌”“蹭熱點”等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如僅損害特定主體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損害公共利益的,應適用相對理由條款予以規制,不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規制情形。
當然,如果惡意搶注商標數量較大,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則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予以規制。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中的 “不以使用為目的”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既無實際使用商標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依據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可能性。
《商標法》第四條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和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商標囤積等惡意申請行為,其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即屬于此條款予以規制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
隨著商標囤積及搶注情形頻發,為打擊這類現象,新法賦予了行政機關主動審查“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權力,即商標局在注冊申請階段可以主動審查是否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行為”,并可以據此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
企業應如何面對不以使用為目的商標審查?注意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控制商標申請總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判斷商標申請是否構成“惡意注冊”時,通常會考量該申請人名下的商標申請總量。
(1)在已有在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避免重復申請;
(2)若商標被駁回,如有成功可能性,積極提起駁回復審及行政訴訟,避免此后重新申請。
2、控制同一批次或階段的商標申請數量。數量不要過多,如超過上百件就很可能存在認定“惡意注冊”的風險。
3、同一批次或階段所申請商標的名稱不要過多。
4、同一批次或階段所申請的同一名稱商標所涉類別不要過多,不要明顯超出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比如,對于一般規模或者傳統行業的企業,如果一次性在三四十個類別申請商標,就有可能被認定“惡意注冊”。如若必須在新的行業領域申請商標,可以在提交申請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增加相應的經營范圍。
5、必要時主動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或注銷注冊商標。如果發現正在申請中的商標或者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確有可能被認定“惡意注冊”,難以辯駁的,可以考慮主動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或注銷注冊商標,以避免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6、商標獲得注冊后定期核查使用狀態,盡量予以使用并保存使用證據。即使商標獲得注冊,仍有可能被他人以“惡意注冊”為由申請無效宣告,或者被他人以“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即申請“撤三”),從而存在商標被無效的風險。因此,商標核準注冊后,要注意定期審查注冊商標是否有實際使用,盡量確保對重要商標有實際使用,并保存好使用證據;對于未投入或無法投入實際使用的商標,則提前做好應對措施。
如上所述,申請“防御性商標”和“儲備商標”是被允許的,但不能“過度”。如何更好地把握滿足現實注冊保護需求與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之間的平衡,就需要提前做好商標布局,而不能“想一出是一出”。
當企業出現商標注冊需求特別是需要的商標數量較多時,建議及時制定商標申請規劃,結合當下實際,確定提交申請的時間、每次申請的具體商標及數量、以及注冊失敗的應對預案等,確保申請有“度”。
除了“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這類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絕對不能觸碰外,也要避免因“防御過度”、“儲備過度”導致被認定構成商標惡意囤積。
來源:商標知識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