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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已正式啟動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有何利好和風險?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6-28  瀏覽:1005

  當地時間6月1日,歐盟正式啟動了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將在17個已經批準該體系的歐盟成員國中立即生效。在單一專利制度支撐下,歐洲專利注冊和保護將實現“一站式”管理,以降低創新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成本和行政負擔。該制度允許公司和其他創新主體為其發明獲得單一的“統一”專利,在所有歐盟成員國都有效。


  此前,尋求保護發明的企業和個人需向歐洲專利局(EPO)提交申請,一旦獲得授權,該專利就會被分成一系列必須在每個成員國進行驗證的國家專利,這導致了高昂的翻譯成本和維護費用。實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后,專利申請仍必須提交給EPO,但可以被授予統一專利。那么,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將有何裨益和風險需要關注呢?


01

享受“更便捷更統一”利好

  與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體系相比,單一專利制度體系的專利申請流程大致與之相同,尋求保護發明的企業和個人都需要向EPO提交專利申請。區別則主要集中在專利權被授予后——單一專利制度體系在簡化程序、降低費用、實現訴訟統一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簡化程序,獲得授權更加便利。在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體系下,當專利權被授予后,申請人為了在各個指定國家享有專利權,必需到各個國家逐一完成生效程序。實行單一專利制度后,EPO授予的專利權不必經過各個國家批準生效程序便可實施。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公告發布一個月內,向EPO提交“單一專利效力”申請,從而可以在多達25個歐洲專利組織(EPC)成員國獲得專利權保護,簡化了專利授權程序,使得申請人可以更加便捷地獲得專利權。


  降低費用,惠及更多中小企業。在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體系下,申請人需要到各個國家逐一完成生效程序,相應地需要提供各個國家官方語言的全文翻譯文本,并分別繳納生效費、年費。這導致了高昂的翻譯成本和專利維持費用,對于許多中小企業而言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實行單一專利制度后,專利權人僅需要提供申請的英文全文翻譯文本與任意一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成員國官方語言的全文翻譯文本,并實現生效費、年費統一繳納。“專利權人的翻譯費、生效費及年費等費用降低,將提高中小企業提交專利申請的積極性,有效降低企業創新和運維成本,讓創新創造惠及更多中小企業。”法國知識產權咨詢公司愛譜仕德(Ipside)中國區負責人程曦表示。


  實現訴訟統一,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在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體系下,專利獲得授權后進入歐洲不同國家生效,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即相應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各國的司法系統分別負責審理。由于各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以及對審判法官的要求均存在較大差異,這成為導致專利侵權案件審判結果不統一的重要因素。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與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是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的一部分,UPC負責處理歐洲單一專利的訴訟,UPCA規定了UPC的組織和管轄范圍、專利的管轄權和訴訟程序、訴訟語言和訴訟成本等。UPC將負責處理歐洲范圍內的專利侵權和有效性爭議。這將使專利侵權和有效性爭議的訴訟成本減少,并且能夠保證專利權的統一保護和執行。“UPC的判決同步在成員國生效,大大簡化權利人維權程序的同時,能夠緩和各成員國訴訟標準的差異,維護了法律的穩定性。”程曦表示。

02

注意“牽一發動全身”風險

  實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后,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體系依然運行,這意味著申請人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擁有了更多選擇,但仍應注意到一些風險。


  單一專利在無效糾紛中可能被“一擊斃命”。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體系提供了更加寬廣和便捷的保護,保護費用也有所降低。然而通過該體系生效的專利一旦被無效,其專利在整個簽署國范圍內都將失去效力。同時,這類專利的相關爭議和糾紛始終受到UPC的專屬管轄,UPC的判決結果適用于UPCA成員國。對于勝訴一方而言,這樣節省了訴訟成本,提高了效率。但對于敗訴一方而言,尤其是專利權被無效的情況下,該專利在所有UPCA成員國內均將被視為無效,專利權人將喪失回旋的余地。


  “雙體系”并存,增加專利申請和維護策略的復雜程度。關于專利權的放棄,對于單一專利而言,申請人無法選擇僅放棄某一國家的專利權,只能以全部放棄的形式終止專利權,這樣的制度設計讓專利權人喪失了靈活性,某種程度上進一步增加了專利的維護和管理成本。通常企業可能會出于專利權的維護成本過高、專利技術已經過時、專利技術沒有市場需求,甚至基于一些商業策略的考慮而選擇放棄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在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體系下,專利權人可以選擇性地不繳納個別國家的年費,以達到放棄這些國家的專利的目的。但單一專利的專利權人受到制度約束,不再享有個別放棄的權利,只能在全部維持和全部放棄中二選一,制約了專利權人的專利策略。


  單一專利的地域保護范圍方面,根據《單一專利條約》(Regulation  1257/2012)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某一特定單一專利的地域保護范圍,取決于該專利登記之日的UPCA成員國范圍,即使UPCA成員國范圍發生變化,該專利的地域保護范圍也不會拓展至后續加入UPCA的國家。目前共有25個國家正在參與單一專利計劃,但其中部分國家尚未批準UPCA。由于特定單一專利的地域保護范圍僅與其登記時的UPCA成員國范圍有關,對申請人而言,不同時期登記的單一專利可能存在不同的地域保護范圍,進而對專利申請策略和后續維護造成一定的影響。


  比如,申請人希望將A專利登記為單一專利,但在此基礎上還希望在尚未批準UPCA的國家獲得保護(例如愛爾蘭),則申請人還需要通過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體系在愛爾蘭單獨進行登記,按照愛爾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翻譯文件,并在專利期限內按照愛爾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要求繳納后續的年費。如果該申請人在愛爾蘭批準UPCA之后,將其新申請的B專利登記為單一專利,雖然無需再另行通過傳統歐洲專利制度體系進行單獨登記,可直接享受單一專利制度的便利,但顯然在后續維護A專利和B專利的過程中,將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需適用不同的維護策略。


  因此,對于有興趣和需要在歐洲進行專利布局的申請人而言,應提前了解如何獲得歐洲單一專利、相關費用、保護方式和后續的司法救濟等相關問題。申請人隨時掌握歐洲專利一體化的進展,有助于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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