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布2023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1-30 瀏覽:8612023年6月28日,根據舉報,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無錫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購點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桃子2682箱、標有“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桃箱11500只。經鑒定,2682箱桃子的桃箱為正品,但箱內所裝桃子并非陽山產桃子,印有“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11500只桃箱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7.46萬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7月25日,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桃箱、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收購點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2022年10月25日,根據舉報,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蘇州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經營場所內多處突出使用與“雪佛龍”商標字音字形近似的“雪弗龍”“雪弗龍石油”店鋪招牌、海報展牌裝飾裝潢。經鑒定,當事人的使用未經授權。經查,2021年3月1日以來當事人在其加油站經營場所內多處突出使用上述店鋪招牌、海報展牌裝飾裝潢,易使消費者產生當事人與雪佛龍公司存在關聯的錯誤認知。執法人員向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市稅務局協查獲取其增值稅納稅情況, 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139.8萬元,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1075.37萬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8月7日,蘇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經事后檢查,當事人已拆除經營場所有關“雪弗龍”“雪弗龍石油”的店鋪招牌和裝飾裝潢。
2022年12月19日,根據舉報,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蘇州某電子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間以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舉報人Suppli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采購系統(以下簡稱“SRM采購系統”)內部賬戶、密碼,未經允許多次登錄“SRM采購系統”查詢、下載同類供應商歷史中標價格,再以更低的報價中標。經蘇州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鑒定,上述SRM采購系統的招投標信息、供應商信息以及產品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經查,在非法獲取舉報人商業秘密期間,當事人的中標率為55.17%,其他同類供應商的中標率為44.83%。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6月14日,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2023年10月30日,根據舉報,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區公安部門對何某某的代加工廠及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加工廠內有大量印制有“LV”“GUCCI”“CHANEL”“HERMES”等十余個國際知名商標的毯子,倉庫內有大量涉及上述品牌的包裝盒及包裝袋,共有侵權毯子18000余條,布料300余卷,包裝物60000余只。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為家紡經營者,臺某某為當事人的合伙人,臺某某于2023年初開始將坯布原料送至海安、常熟等地的多家印染廠,在胚布上染制上述多個國際知名品牌商標圖案,隨后由印染廠將印染好的布料送貨至加工廠,由該加工廠的經營者孟某某為當事人將布料代加工成毯子,完成后送貨至當事人倉庫,當事人在倉庫內將毯子進行包裝、打包后,再送至代發貨點進行發貨,銷往國內外多個下游客戶,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00萬余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11月2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處理。
2023年9月26日,根據上級交辦線索,連云港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云港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mustad”商標的魚鉤。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委托新沂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生產涉案魚鉤及標有“mustad”商標的外包裝盒,生產完成后經連云港港口出口至國外,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2.84萬美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10月9日,連云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連云港市公安局處理。
2023年6月12日,根據舉報,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成都某自控閥門有限公司在金湖縣銷售的“Azbil”定位器進行調查,發現上述產品是對“Azbil”的故障品及舊品進行零部件分解后,部分舊部件再利用,并添加其他部件后重新組裝拼湊而成。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共實際銷售“Azbil”定位器36臺,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24.4萬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6月26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金湖縣公安局處理。
2023年5月12日,根據舉報,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揚州某酒店工地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施工區域內存放有1809支“泰山”牌輕鋼龍骨。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蘇州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為上述酒店的裝修施工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2023年4月29日,當事人蘇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蘇州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銷售1809支副輕鋼龍骨,尚未用于施工建設,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81萬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7月17日,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施工現場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2023年7月25日,根據舉報,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新區物流園某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香蒲麗”商標的保濕煥采防曬霜448盒。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開設的網店與新區某倉儲倉配單位簽訂倉儲倉配服務合同,倉儲倉配單位安排新區物流園某倉庫代為發貨,合計代發“香蒲麗”商標的保濕煥采防曬霜5015盒,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79.7萬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9月8日,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處理。
2023年10月23日,根據舉報,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對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位于海陵區青年南路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FILA”商標的長款羽絨服739件。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標有“FILA ”商標的長款羽絨服是其通過微信結識的浙江嘉興高某某處購入,無法提供合法來源及進貨單據,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22.34萬元。
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3年11月29日,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