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不斷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思想不斷深入人心,在這個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中國企業也逐漸轉向國外進行專利布局,以便更好地保護本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本文將簡單介紹常見國家的專利申請制度的特點,以便給中國企業提供參考。
一,美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負責受理、審查、批準專利和商標申請事宜。美國專利制度具有一些特殊的特征。
1、臨時申請
臨時申請是為了方便發明人及時就其發明提出專利申請而建立的制度。它并不是一個真正能夠獲得審查和授權的專利申請,它只是在后申請的一個優先權基礎。在提出臨時申請后,申請人可以在1年內提出一個相應的非臨時專利申請或者要求將該臨時申請轉為非臨時申請。
2、信息公開聲明(IDS)
所謂“信息公開聲明”是指專利申請人需將自已所知道的所有與其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資料向USPTO提供,以方便審查的一種制度。
3、繼續審查請求(RCE)
繼續審查請求是指當專利的申請與審查程序結束時,申請人可以在提出繼續審查請求并繳納規定費用后,使申請案可獲得繼續審查的程序。
二、歐洲:根據《歐洲專利條約》(EPC),EPO成立,EPO是一個地區性的國家間的專利組織,提供通過統一程序授予歐洲專利的法律框架。
1、一次申請,多國生效
申請人在EPO提交一個申請,一旦獲得EPO的授權,便可向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EPO成員國辦理生效手續。
2、歐洲單一專利(也稱為“統一專利”)是指一項歐洲專利在正式授權后,根據專利權人的要求,可以將該歐洲專利登記為單一專利。單一專利將在參與專利體系(UP 體系)的全部成員國的領土范圍內具有統一效力。
三、日本:日本特許廳(JPO)負責專利和商標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批準事宜。
1、早期審查制度
根據日本特許法,提供了檢索結果及對比文件分析,且滿足一定條件下,JPO可提前對專利申請進行審理。對于中國申請人的申請,一般均可利用該制度大幅縮短申請的審查時間。
2、申請類型可以相互轉換
日本法律規定,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且在一定的時間段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類型之間可以相互轉換。這種制度方便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改變保護類型,根據需要選擇保護手段。
四、韓國:韓國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許令》(專利令),直接引進并適用日本的法律體系。于1946年設立特許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特許法》。
1、補償性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
該制度是針對申請的審查期間過長而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的專利保護期延長制度。在獲得授權后,依據申請人的請求,對于專利保護期,可以相應延長延遲的期間。
2、變更申請
所謂變更申請是指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申請的類型可以互相轉換(發明轉實用新型的情況僅適用于機械領域,其他領域專利不可用)。
五、英國:
要求優先權:
--增加優先權:如果已經提交新申請,申請日在優先權日的12個月內,但提交時并未要求優先權,可以在優先權日起的16個月內,要求增加優先權。
--恢復優先權:在在先申請日的14個月內,可以提交新申請同時要求在先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
六、荷蘭:
無實質審査:荷蘭發明專利的申請制度與我國不同,發明專利申請無需經過實質審査即可授權,但是,申請人需自申請之日起十三個月內提出新穎性檢索要求。
七、盧森堡:盧森堡目前的專利制度主要受《關于批準荷比盧聯盟知識產權(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條約》、《專利法》等法律進行保護。
形式審查:盧森堡跟荷蘭類似,其發明專利和短期發明專利均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即可獲得授權。盧森堡發明專利申請需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提出檢索請求,或在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提交由任意官方檢索機構出具的檢索報告,檢索報告對新穎性的判斷并不影響申請中的盧森堡專利獲得授權。
八、歐亞專利:歐亞專利組織(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EAPO或EA),EAPO正式成立于1996年1月1日。
對于一項發明專利申請,如果申請人希望同時在數個獨聯體國家境內尋求專利保護,提出單一歐亞專利申請案往往較直接向各國家專利局分別提出申請更為方便有利,費用也更為低廉。申請歐亞專利的申請人只要用俄文向EAPO提交1份申請,并同時指定地區成員國,專利授權后便可在相應國家獲得保護。
授權及年費維護程序更為快捷方便:
歐亞專利的授權生效階段更為便利、迅捷。根據《歐亞專利公約》,當申請獲得授權時,申請人只須對各締約國加以考量,如果申請人希望該歐亞專利在某締約國取得法律效力,只要在規定期限內向歐亞專利局交付該締約國第一年年費即可。歐亞專利的年費維護程序也較之歐洲專利更為便捷。歐亞專利的專利權人則只需直接向EAPO繳納相應年費,EAPO會隨后向各相應生效國轉繳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