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專利法》修訂案的最新進展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4-27 瀏覽:5802022年末,瑞士聯邦委員會公布了瑞士《專利法》的修訂案的草案。該草案擬對瑞士專利法進行重大修改。
裁判要旨
瑞士目前正在對其專利法進行現代化改革。此次修訂的主要目標是使該國《專利法》與國際標準相一致,并使瑞士專利制度對中小企業和創新者更具有吸引力。
正如瑞士知識產權新聞中報道的那樣,聯邦委員會于2020年10月公布了《專利法》修訂草案的初稿以征求意見。雖然改革的方向得到了普遍認可,但有幾個方面受到了批評。考慮到意見征詢的結果,一項修訂案的草案誕生了,聯邦委員會于2022年11月16日將該草案連同其發文一起公布。現在議會將對該草案進行審議。國務委員會的預備委員會在2023年1月31日的會議上討論了這項草案,并聽取了來自各個組織的專家的意見。后續還將召開會議進行進一步的商討。
該草案對瑞士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與初稿有很大不同。與現行法律相比,它發生了以下幾個主要的變化:
根據要求進行全面審查
根據現行法律,瑞士聯邦知識產權局(IPI)不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等核心的可專利性要求進行審查。因此,瑞士專利一旦被授予,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往往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該草案引入了要求對專利申請進行全面審查的可能性,從而為申請人提供了一種可替代經過全面審查的歐洲專利的選擇。然而,不僅申請人可以要求進行全面審查,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要求。草案沒有涉及第三方是否也可以就發明的可專利性提出意見。如果沒有提出全面審查的請求,知識產權局將按照現行法律,只進行有限的實質性審查,而不評估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在初稿中提出的引入實用新型作為經過全面審查的專利的替代方案的建議在草案中已被放棄。
強制性檢索報告
該草案規定,每項專利申請都必須提供一份關于現有技術狀態的檢索報告。檢索報告旨在提高法律上的確定性,并更好地評估申請是否符合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可專利性要求。檢索報告將與申請一起公布,或在申請之后盡快發布。全面審查請求必須在檢索報告公布后6個月內提出。
聯邦專利法院的訴訟程序
根據現行法律,針對IPI在專利事務上的決定的訴訟是向聯邦行政法院提出的。根據草案,此類訴訟現在將由聯邦專利法院負責,該法院擁有處理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的資源和專業知識。
此外,根據現行法律,相關方可以向IPI提出針對瑞士專利的授權后異議。然而,由于此類異議不能以被異議的專利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為理由,因此自2008年引入異議程序以來,沒有執行過任何異議程序。
該草案建議廢除異議程序。相反,在某些條件下,第三方可以對IPI授予專利的決定提起訴訟。在這方面,以下幾項內容特別值得一提:
訴訟程序的范圍將僅限于IPI的審查范圍。因此,以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為理由對專利授權決定提起訴訟,需要相關方在適當的時候向IPI提出全面審查請求。然而,這樣的請求不需要已由訴訟方提出。
訴訟在默認情況下具有中止效力。因此,除非聯邦專利法院撤銷這種中止效力,否則有爭議的專利在訴訟程序中是無法執行的。這為專利權人帶來了極大的劣勢。目前,被異議的瑞士專利——就像被異議的歐洲專利一樣——是可以在瑞士執行的。
第三方提出訴訟的有效期為4個月。與根據瑞士現行法律或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異議的9個月有效期相比,時間相當短。
根據瑞士現行法律以及EPO的相關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對已授權的專利提出異議。相比之下,針對IPI授予專利的決定提起訴訟并不是一種大眾行為。相反,訴訟權要求第三方訴訟方必須受到授予決定的具體影響,并擁有值得保護的利益。舉例來說,如果第三方對IPI商標注冊決定提起訴訟,并聲稱該商標因絕對駁回理由而不應被注冊,則同樣的標準也適用專利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聯邦行政法院過去曾認為,訴訟方和商標所有人之間僅僅存在競爭關系不足以使訴訟方有權提起訴訟。如果聯邦專利法院采用同樣嚴格的標準,第三方針對IPI授予專利的決定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將受到相當大的限制。有權提起訴訟的人的圈子甚至比有權申請無效程序的人的范圍還要小,這似乎是不一致的。
該草案還為組織引入了一項新的訴訟權。如果要擁有對專利授予決定提起訴訟的資格,該組織必須在瑞士各地積極開展活動,追求純粹的理想主義目的,并且被起訴的專利需要與該組織法定目的所涵蓋的技術領域相關至少5年的時間。
英語的使用
草案還規定,在IPI可以廣泛使用英語。申請文件可以英文提交和公布。如果專利是以英語授予的,那么只需要將發明的名稱和摘要翻譯成瑞士官方語言。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