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知識產權進行時摘錄部分要點:(三)原則上需要至少一件備案申請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并已授權的專利,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四)無非正常申請專利、惡意專利侵權、不依法執行、提供虛假文件、假冒專利、騙取專利申請資助獎勵費用、委托無資質代理等違法違規、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與記錄。第二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登記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視情況暫停服務3 到12 個月:(三)半年內提交3 件以上專利申請預審案件,不合格比例超過50%(技術領域不符、經保護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四)一年內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申訴成功的不計入在內)的備案主體。第二十七條 備案主體或登記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備案/登記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四)半年內提交3 件以上專利申請預審案件,不合格比例超過70%(技術領域不符、經保護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五)一年內有2 件及以上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申訴成功的不計入在內)的備案主體;(六)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所認定的失信行為;(八)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一年內專利權轉讓超過5 件且未報備或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九)預審通過的發明專利授權后維持年限低于2 年的(含轉讓、受讓);(十一)存在重復專利侵權、不依法執行、提供虛假文件、假冒專利、騙取專利申請資助獎勵費用、惡意侵犯知識產權、委托無資質代理、專利代理嚴重違法、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等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與記錄;
關于印發《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更好地發揮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持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規范備案主體和登記代理機構的預審申請行為,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現行《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現予以公布執行。附件:《佛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及登記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