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 | 意大利新修訂的知識產權法案允許國家專利和統一專利共存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9-25 瀏覽:546意大利政府已經對該國《工業產權法典》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涉及國家專利、統一專利和歐洲專利的共存,研究機構中發明人的權利,以及如何在展覽會上保護知識產權等事項。意大利的律師團體希望此舉可有助提升意大利知識產權制度的效率。
經過幾個月的討論,意大利政府在專利商標局(UIBM)的支持下,對《工業產權法典》進行了多處修訂。意大利議會眾議院在2023年7月18日正式批準了修訂案,該修訂案已于8月23日生效。
UIBM在其發布的一份新聞稿中指出,此次改革主要有兩個目標,一是提高意大利法院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競爭力,二是簡化相關程序并推動數字化工作。
對專利帶來的影響
在對本國《工業產權法典》進行全面修訂的過程中,其中最重要的一項修訂涉及意大利國家專利與歐洲專利或統一專利的共存問題。在修訂之前,《工業產權法典》第59條規定,如果任一方是在同一日期提交了指定意大利的歐洲專利或者統一專利,并且這些專利具有相同的優先權日的話,那么對應的意大利國家專利將會是無效的。
不過,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專利所有人可以同時使用國家專利和歐洲專利或統一專利來保護其發明。這將使專利所有人能夠自主選擇是在意大利的法院利用國家專利來實施其知識產權,還是在統一專利法院根據歐洲專利或統一專利來行使其知識產權。一些意大利的專利律師認為,允許兩種專利共存意味著專利所有人將會獲得更大的靈活性。
“教授特權”的終結
此外,從對專利所有人可能帶來影響的各種措施來看,意大利政府還對法案的第65條作出了重大修改。此前,該條款規定受雇于公立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發明人可以保留發明的所有權利,即所謂的“教授特權”。
政府的修訂基本上已經推翻了上述規則。這意味著私立或公立大學或研究機構將擁有可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的所有權利,而這些機構雇用的發明人可被指定為創作者。不過,雇主必須在6個月內為發明提交專利申請。如果雇主沒有這樣做的話,那么發明人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申請。
據悉,此前學術界經常會對這種“教授特權”提出批評。現在,這些教授則希望新的改革方案能夠推動研究機構向企業轉讓技術,從而促進知識產權的使用。
目前已允許查扣產品
同時,意大利還廢除了第129條第3款有關在展會上扣押潛在侵權產品的規定。在此之前,該條款明確禁止直接查扣產品,而只允許刪除涉及產品的描述內容。對此,很多市場參與者都稱贊這是一種可用于打擊侵權行為的積極措施。
與此同時,意大利政府還修訂了有關專利有效期的第60條規定。在修訂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
據悉,某些訴訟當事人過去曾利用第60條對正式的失效日期提出過質疑。因此,新的修正案應使該條款與《歐洲專利公約》第131條更加一致,后者規定了用于計算期限的明確方法。
為意大利的市場提供助力
總體而言,這些修訂應該能夠簡化程序,提高系統效率。例如,這一點在引入旨在廢除提交文件硬拷貝義務的規定(第147條)時體現得尤為突出。而且,修訂后的法案還為當事人提供了額外的1個月時間來繳納專利費。
此外,修訂《工業產權法典》的目的還包括要提高意大利企業的整體競爭力,同時促進知識產權的使用和實施。對此,市場參與者預計新的修正案將會導致專利案件的增加。除了意大利國內法院的案件,UPC米蘭分院的案件數量也會有所增長。今年5月,意大利倫巴第大區首府米蘭被確認為UPC中央分院的第3個,同時也是最后一個分院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