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專利分案申請的問題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2-26 瀏覽:523常見的分案申請主要由以下幾種情況:
01
a.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
b.某項獨立權利要求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導致其余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并列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
具體而言,某項獨立權利要求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導致與其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或者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失去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進而缺乏單一性,因此需要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對于因為修改而刪除的權利要求主題,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02
(1)專利申請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申請?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2)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專利申請的類別(由于分案申請是以原申請為基礎提出的,因此分案申請的類別也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一致);
(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申請?提交的申請?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補充,申請?期滿未作答復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4)分案申請必須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下達授予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超過上述時間規定的,視為放棄分案申請;
(5)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日,原申請有優先權的,分案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日。
也就是說,母案申請要求分案申請的,除滿足時間期限的要求外,其首要前提是需要保證母案申請狀態是沒有確定的;對于母案申請的狀態已經確定的,則不能進行分案申請,如前述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母案申請,由于其狀態已經確定,因此,不能滿足狀態未定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駁回案件,不僅在復審期限屆滿前可以進行分案申請,而且在復審階段及行政訴訟階段均可進行分案申請;對于視撤的母案申請,可以辦理恢復權利手續后進行分案申請。
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以原申請為基礎經過核實。再次分案的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審查員發出分案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為基礎進行確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以該分案申請為基礎進行分案。
關于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03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針對分案申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該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相同。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針對分案申請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分案申請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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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案申請為原申請分離出來的一部分,可以享有原申請所享有的優先權;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優先權日。分案申請能否享有優先權,取決于原申請中優先權的狀態:如果原申請要求了某項優先權,并且該項優先權成立,則分案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保留該優先權日;而如果原申請并不享有某項優先權,則分案申請也并不能享有該項優先權。
由于分案申請的本質是一個獨立的新申請,其優先權聲明的提出時機也應當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即在提出分案申請時填寫要求優先權聲明。
與此同時,分案申請又具有區別于一般專利申請的特殊性,如果分案申請提交時未提出優先權聲明,但分案申請的內容又實際涉及到優先權的,那么分案申請如未要求該項優先權,則在后續的實審程序中,原申請可能對分案申請的新穎性構成影響的,對于這種情況,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的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實際審查流程中,也會給予申請人以救濟的途徑,給予申請人恢復該項優先權的機會。申請人可主動根據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優先權的權利,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繳納恢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