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訊 | 歐專局:單一專利效力請求可提前提起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5-06 瀏覽:610
歐洲專利局(EPO)于2023年4月26日發布通知,自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制度實施之日起(即2023年6月1日起),權利人在收到EPO授權決定后即可提起單一專利效力請求,無需等到授權公告日。
判斷一項授權歐洲專利是否有必要申請單一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 僅向歐洲專利局支付單一維持年費,即可維持該專利在參加該制度的所有國家領域內有效,即該維持年費覆蓋所有參與國,因此無需再向各個國家逐一支付維持年費。
- 通過向統一專利法院提交一份侵權訴訟,起訴位于參與該制度的各參與國的所有涉嫌侵犯該專利權的侵權人。
- 對由中小企業、非營利組織等提交的以英語、法語或德語之外的語言書就的原始歐洲專利申請,提供500歐元的翻譯費用補助。
- 第三人可以向統一專利法院提起針對單一專利的集中無效訴訟,一旦勝訴,該專利在所有參與該制度的國家全部無效。在單一專利的全生命周期,均可提起這類無效訴訟。
- 無法像國家生效制度一樣,通過停止在一國的年費繳納方式,放棄在該國的專利保護。如不繳納單一專利的維持年費,將導致在參與該制度的全部國家放棄專利保護。
- 單一專利的維持年費相對較高,基本等于法國、德國等4至5個國家的維持年費總和。因此,如果僅計劃在3個及以下參與該制度的國家獲得保護,選擇單一專利的維持成本可能高于選擇逐一國家生效制度的成本。
單一專利制度將自德國向歐盟理事會交存批準書后的第四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同時開始計算所謂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目前預測,“日出期”將于2023年3月1日開始,相應協議將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自2023年1月1日起,已接近授權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延遲授權以便在該制度啟動后及時要求單一效力,或者提前提出單一效力請求。
最后,對于已獲授權的歐洲專利權利人,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及時作出決定:自啟動之日,統一專利法院的專屬管轄權,除適用于所有要求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外,默認同樣適用于該制度生效之前已被歐洲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現存歐洲專利。這意味著,該制度一旦生效,所有已授權歐洲專利均存在被提交統一專利法院并被宣告無效的風險。被統一專利法院宣告無效意味著,該歐洲專利在參與該制度的所有國家的各生效專利一并無效。
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已獲授權的歐洲專利權利人,在參加該制度的國家存在有效的生效專利的,可以在“日出期”內,要求其專利“退出(opt-out)”統一專利法院的專屬管轄。
? 要求“退出”后,相關專利將不再屬于統一專利法院的管轄范圍,但仍受每個國家的國家法院管轄,因此可以像以前一樣在這些國家提起單獨訴訟。
? 如未要求“退出”,則已授權歐洲專利屬于統一專利法院的管轄范圍,任何第三方可通過向統一專利法院提起單一無效宣告訴訟的方式,使該專利在參與該制度的所有國家/地區無效。
因此,已授權歐洲專利的權利人,需要盡快決定是否要求其專利“退出”該制度,以便在3個月的“日出期”內及時準備并提交“退出”請求。
當然,上述一般性建議不可能完全適用于每一單獨特定案件,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每一案件的情況,權衡利弊,考慮實際經濟、商業和戰略立場后給出有針對性的建議。